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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5 9:31:30   点击数:
冯存万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乍得?丹莫洛英国爱丁堡大学社会与政治科学学院欧洲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本文原载于《欧洲研究》年02期。

虽然发展中国家遭受到气候变化直接冲击的影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且联合国框架下气候谈判进程也确认发达国家需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以帮助其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但援助计划的进展和落实一直是气候谈判中最为迟缓、最为棘手的领域之一。作为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中的积极参与者,欧盟的气候援助政策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并影响着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政策趋势。深入了解欧盟的气候援助政策对于洞察、把握国际气候谈判及治理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其演进历程、政策构建及发展趋势浅作解析。

1联合国气候谈判框架下的气候援助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同时该框架公约也对相应的融资及技术转让机制做了说明。《公约》对气候援助的成文规定折射了这一议题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促成这些特性的原因主要体现于如下方面。

首先,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国际社会开展必要的气候治理。气候问题不仅是环境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发展问题。随着世界人口的增长,对于地球有限资源的压力也将越来越大。联合国估计,到年,世界对食物的需求将增长50%,能源需求增长45%,水资源需求增长30%,而气候变化对这些需求的安全保障均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实施必要的气候治理,避免或降低气候变化对资源供给所产生的冲击,对于确保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气候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也决定了治理内涵及方式的宽泛性和开放性,其中包括各国基于自身能力的治理与国家间为增强共同能力而采取的交互支持,本文所指的气候援助即是交互支持的实践路径。

其次,发展中国家需要通过接受援助来增强气候治理能力。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的温室气体累积排放触发了气候变化并对国际社会形成全面威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国家的生态、经济、社会安全均将面临直接而严峻的冲击。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应对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但历史上所遭受的殖民掠夺及由此形成的发展困境则使得发展中国家建设这类能力的支持条件严重不足。支持并保证发展中国家获得相应的气候治理能力,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必要环节。正如欧盟委员比耶勒高(Bjerregaard)在第4次气候大会中所谈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援助,是保证发展中国家参与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保障条件。”

再次,发达国家拥有提供气候治理援助的需求及能力。与气候变化直接相关的温室气体减排有赖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共同行动,发达国家在技术及资金方面的垄断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并无实质性的遏制作用。比如,欧盟是低碳技术及政策发展先驱并在内部减排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计到年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不断上升并占据世界总量的2/3。因此,只有确保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够均衡地获取发展低碳经济的资金和技术,才能保证世界将升温幅度控制在较工业革命前水平之上2℃的目标。此外,发达国家也需要通过利用气候治理资金及技术来维持其经济增长与转型,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气候援助则是满足这一需求的主要途径。

正是由于如上原因,国际社会对气候治理援助达成了广泛共识,这一共识经由各国磋商而成为年《公约》的重要内容。《公约》指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其中,小岛屿、低洼沿海等十一类国家成为接受援助的重要对象。

特别要指出的是,《公约》所规定的气候援助包含了资金支持与技术转让两个基本要素。资金是推动项目建设及技术研发和转让的基本前提,也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启动条件。在实践中,与气候援助所关联的资金筹集运作被称为气候融资。广义的气候融资是指一切以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为目的的资金融通,包含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狭义的气候融资则是指由发达国家依据《公约》的条款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予实施的资金筹集与援助。由于援助问题本身及融资方式的复杂性,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存在着名目繁多的与气候治理有关的基金,但彼此之间联系缺失或混乱,并没有形成全面且成熟的气候融资体系。实际上,《公约》的资金常设委员会(UNFCCCStandingCommitteeonFinance)注意到,目前存在诸多彼此重叠的资源、渠道和机制,因此气候融资的范畴和内涵尚需进一步界定。比如,关于气候融资需采用“新的和额外的资金”的规定已成为国际共识,但一直以来,如何界定这种资金来源,国际社会并未取得一致意见,即使欧盟也未能对此做出任何说明

技术转让是构成气候治理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友好技术及低碳技术的获取和发展是推动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平衡问题的关键要素。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政府间会议的认定,技术转让是一个内涵宽广的过程体系,涵盖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知识、经验和设备在不同利益行为体之间的转移,例如政府、私营部门团体、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研究教育部门。《公约》对技术转让也有明确的规定:“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支持开发和增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有能力这样做的其他缔约方和组织也可协助便利这类技术的转让。”

《公约》的相关条款,既是对国际气候援助客观需求及组合要素的确认,同时也是对不同国家之间气候援助权责义务的明晰。在《公约》指导之下,全球气候援助虽然得以萌生发展但在体系上存在明显的格局失衡,也即资金援助初具规模而技术转让乏善可陈。当前气候治理资金援助既包括狭义的气候融资,即主体为《公约》下的年度调动资金为12亿美元的绿色气候基金,也包括广义的资金幅度在-亿美元间波动的来自发达国家的气候变化相关资金流动。[6]总体而言,当前国际气候援助的方案是发达国家同意于年前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每年亿美元的资金支持,并以该承诺数额及《巴黎协定》为基准于年后加大援助力度。资金援助体系目前尚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基金数量较多但规模偏小,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庞大需求而言可谓杯水车薪;第二,基金多为涵盖范围较窄的单项基金,不能全面满足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所具有的综合性挑战需求;第三,发达国家的融资及援助力度依然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对未来的国际气候援助无法产生稳定而乐观的预期。在技术转让方面,目前联合国已经建立了面向全球的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且部分发达国家也推出了相应的政策举措,但其以私人部门和合作项目为主导的市场运作模式并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而源于国家的出口限制以及普遍存在的市场失灵则更使得技术转让进程长期低迷。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持续存在及国际谈判的推进,气候援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为突出。正如《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菲格雷斯所言,发展中国家仍有发展需求,人口、能源需求等还将继续增长。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承受了最大的压力,它们要求已经完成发展任务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立场非常可以理解。在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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